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楊乾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茲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713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聲明所載請求金額+113年2月1日起至起
訴日止不當得利數額=104.34平方公尺×51,500元/平方公尺+11,9
77元+1×7,735元+18/31×7,735元=5,397,71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