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楊子儀
楊清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2人各新臺幣(下同)2,514,615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5,029,230元(計算式:2,514,615元×2=5,029,2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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