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3號
TNDV,113,補,213,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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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林明仁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
1,750元【計算式:(12.95平方公尺3,600元/平方公尺1/2)+(2
,832.16平方公尺5,500元1/2)=7,81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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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