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6號
TNDV,113,補,206,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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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劉方正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龎心茹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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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