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告 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張文榮
張宗憲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5040元(以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2000元乘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