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0號
TNDV,113,補,180,202403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吳美慧

吳雪琴

吳幸蓉
吳瓊紅
吳明昌
吳嘉展
吳明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告 吳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
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吳鐘旗之全體繼
承人公同共有;㈡確認兩造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
物,有公同共有所有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價額,依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核定之
。查,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729,780
元,又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7
分之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39,811元(計算式:44,
729,780元×6/7=38,339,81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49,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 範圍 價額/計算式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094.3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8,000元/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26,264,88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44.6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6,000元/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1,918,66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360.5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6,000元/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15,502,790元 4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 1/2 2,086,900元(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1,043,450元 合計 44,729,780元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吳美慧 7分之1 2 原告吳雪琴 7分之1 3 原告吳幸蓉 7分之1 4 原告吳瓊紅 7分之1 5 原告吳明昌 7分之1 6 原告吳嘉展 14分之1 7 原告吳明修 14分之1 8 被告吳福祥 7分之1 備註:原告應繼分比例合計為:7分之6(計算式:1/7+1/7+1/7+1/7+1/7+1/14+1/14=6/7)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