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5號
TNDV,113,補,165,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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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黃愛桂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林若馨律師
被 告 黃愛淳
黃博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琳
被 告 黃肇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依其權利範圍4分之1,按民國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1,800,000 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19,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02,000元 3,501 4分之1 89,275,5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02,000元 99 4分之1 2,524,500 元 合計 91,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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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