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1號
TNDV,113,補,16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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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張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9萬3,000元
,及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依
原告提出之借據及113年3月4日聲明書)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
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16日前之利息18萬9,168元(如附
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48萬2,168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48萬2,1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借款本金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利息金額 利息 129萬3,000元 105年10月26日 113年2月16日 2% 18萬9,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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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