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吳典家
原 告 吳典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7,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