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告 黃金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澤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