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嚴立雯
葉宏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傳訊三位證人,為核 對證人陳述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 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 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 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