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春本
代 理 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據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可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於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 關於協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之陳述未完全記載,而 有遺漏,恐影響其於本案攻擊防禦,為核對法庭錄音,聲請 更正或補充筆錄記載,聲請交付當次法庭錄音光碟等情,核 符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 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 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