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4年度,778號
CYEV,94,嘉簡,778,200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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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偉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照仁
原告因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玖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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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