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偉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照仁
原告因解除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玖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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