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鎮里000號之80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西元2023年即民國112年7 月5日所為(2023)閩0181民初1276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灣地區人民,相對人係大陸地區 人民,兩造原為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相對人向大陸地 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業經該院於西元20 23年即民國112年7月5日以(2023)閩0181民初1276號民事 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並已生效,並經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 以(2023)閩玉融證字第19541號、第19542號公證在案,故 聲請認可上開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 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 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 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 市人民法院(2023)閩0181民初1276號民事判決書、離婚證 明書、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2023)閩玉融證字第1954 1號、第19542號公證書,而上開判決書、離婚證明書、公證 書亦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復有該基金會( 113)南核字第004256號、第004257號證明在卷足憑,應規 定上開判決書為真正。而上開判決係就兩造間離婚事件所為 之裁判,其判決內容略以:「……原、被告婚後長期分居且沒 有聯繫,夫妻感情疏遠致破裂。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經判決不准離婚後,夫妻關係仍無法得到改善,現原告再 次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調解無法和好,可見其夫妻感情確 已徹底破裂,故原告請求離婚,本院予以支持。……」其判決 結果如下:「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核其判決離 婚之理由並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其判決內 容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亦無相違。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