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4號
TNDV,113,家聲,4,2024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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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住○○縣○○市○○○街0
號)
上列抗告人與乙○○、丙○○、丁○○間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請求返還
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
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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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