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40號
TNDV,113,司聲,14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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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黃晅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菲芸即蔡亦容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業經鈞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34號民事判決並命相對人負擔部 分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5,290元,亟 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提出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聲請本 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訴訟終結即 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雖經本院 112年度新簡字第534號民事判決在案,惟因聲請人乃就前開 判決提起上訴,且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4號受理在案, 故上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依職權調閱前述民事卷宗查核無誤。綜上所述,上開訴訟事 件既尚未終結,則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與首開 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然聲請人就本件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待上開判決確定後仍得再為聲請,併予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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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