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986號
TNDV,113,司繼,986,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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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林駿堯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薛林玉華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薛林玉華(女,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弄00號之1,民國112 年11月19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 果,被繼承人薛林玉華之其它債權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44號事件受理後 裁定選任林瑞成律師為被繼承人薛林玉華之遺產管理人在案 ,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644號卷宗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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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