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6號
TNDV,113,司繼,2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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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謝忠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謝忠周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忠周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忠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為前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3款、第18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51 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忠周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 理人期間,聲請人已進行清查遺產、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 產稅、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處理債權人聲報債權等事項 ,而公示期間屆滿後,尚有清償債務、遺產清理、移交繼承 人或歸屬國庫、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事項待處理,因被繼承 人遺留不動產現正由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2092號強制執行 事件拍賣中,爰聲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 出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38 元(即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 ,000元、戶籍謄本210元、戶籍謄本140元、郵資88元),酌 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 配等語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忠周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卷宗,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 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 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 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 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 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 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



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 必要費用部分438元,合計為30,438元,應屬適當,另聲請 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由 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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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