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9號
TNDV,113,司拍,29,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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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施珍琴


相 對 人 張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建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金及違約金,設定新臺幣 (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12年1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建裕於111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按期應攤還本息。上開借 款已屆期,相對人並未依約定清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 告限期清償,尚欠本金共2,800,000元及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楊梅瑞塘郵局第26號存證信 函、普通郵件掛號執據及國內掛號郵件查詢印列資料等影 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玉井區 玉田段 528 66.78 10000分之2910 002 臺南市 玉井區 玉田段 529 3.68 10000分之2910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327 臺南市○○區○○路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RC造 39.76 50.65 50.65 12.00 153.06 平方公尺 RC造 12.13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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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