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5號
TNDV,113,司拍,15,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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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郭孟軒
相 對 人 陳麗川






債 務 人 張龍安張光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張龍安張光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包括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 之債權(含總分行處之票據借款透支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 切債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9月8日起至111年9月8日 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而債務人張龍安張光安乃先後於①80年12月18日②81年10 月6日先後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500,000元,並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



案。嗣債務人就上開②部分之借款雖於101年10月1日清償 完畢,然其就②部分之借款仍未清償,聲請人屢經催討未 果,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案號:本院90 年度促字第1728號),此後陸續對債務人財產聲請執行, 僅部分受償,迄今尚有本金215,675元及自101年6月7日起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受償。
  ㈢又債務人張龍安張光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   83年10月7日因買賣為由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麗川,然 依法不影響聲請人之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司執字第19458號債 權憑證(原執行名義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 第1728號支付命令)(下簡稱系爭債權憑證)、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則相對人固於113年2月17日具狀 陳述意見,陳稱其向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張龍安張光安購 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時,債務人乃聲明對附表不動產均無 上手(或原契)或有其他糾紛等情事,相對人乃直接援用債務 人貸款名義按時繳納並已還清該不動產之貸款,相對人為善 意第三人,實無從知悉債務人之其他債務問題等語。惟抵押 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就抵押權 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中於「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既已記載擔 保債權包括現在『過去』及將來發生之債權(含總分行處之票 據借款透支墊款保證等及其他一切債權),且聲請人提出之 系爭債權憑證,其上所載之債權又確為前述其他約定事項所 載範圍內之債務,則自形式以觀,聲請人本件之債權當在抵 押權之擔保範圍內,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聲請人自得聲 請就抵押物拍賣取償,故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 無欠缺,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如爭執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等事,因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從 審酌,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青年段 129 152.25 10000分之215 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3-19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74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1.83 11.8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2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青年段2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6(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451建號) 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42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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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