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3年度,42號
TNDV,113,司家聲,42,202403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朝福


代 理 人 謝依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思諭陳素玲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 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 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 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 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 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 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 定甚明。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末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復已揭示。二、經查,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3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 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乙○○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至聲請 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各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0,510元扶養費等語,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裁字第101號 民事裁定第三項諭知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 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 男性,其聲請時為68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11年度 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15.83年,是本件既屬定 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 ,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 之標的價額為2,522,400元(計算式:10,510元×2人×120月 ),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 ,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