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48號
TNDV,113,司家催,48,202403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吳展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展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8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展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展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展安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 2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663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