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2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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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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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榕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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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所得資料,暨其勞工保險投保單
位及往來郵局帳戶資料,並據以執行,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相對人住所地於新北市樹林區區,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