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5465號
TNDV,113,司執,3546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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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4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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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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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正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蕭正男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 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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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