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4595號
TNDV,113,司執,3459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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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59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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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債 務 人 胡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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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保險契約等資料,然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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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