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8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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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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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宗諺即吳忠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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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26日所為
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
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已遵期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繳納執行費,有卷
附收據乙紙可稽。故債權人既已繳納執行費,則其就本院駁
回強制執行之即屬無據,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續行強制執行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