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0781號
TNDV,113,司執,30781,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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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781號
債 權 人 吳榮昌
債 務 人 潘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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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萬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潘王祥等二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 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 域,而係請求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 對人二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人二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地區 ,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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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