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8166號
TNDV,113,司執,28166,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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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166號
債 權 人 孫紹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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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榮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匯豐銀行臺中分行 之存款債權,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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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