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7505號
TNDV,113,司執,27505,202403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505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雪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 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 係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 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1/1頁


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