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4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豪鯉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調查相對人投保、存款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
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嘉義市,有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