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698號
TCDV,106,司催,698,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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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林尤金蓮即南亞印刷材料行
代 理 人 賴慧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 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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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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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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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羽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106年5月10日│5,250元 │2402548 │ │
│ │胡光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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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羽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106年5月10日│6,300元 │2402547 │ │
│ │胡光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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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兆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6年7月10日│6,300元 │023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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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黃啓銘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06年9月25日│22,000元 │9598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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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黃啓銘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06年7月25日│22,000元 │9598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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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黃啓銘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06年5月25日│22,000元 │95981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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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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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