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聲 請 人 戊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馨瑩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