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
陳文彬
陳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許元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人於死刑事案 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 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 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