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1號
TNDV,112,重訴,21,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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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
陳文彬
文成
被 告 許元碩

巨豐工程行郭芝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劉德音)

訴訟代理人 張宇維律師
被 告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之 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已終 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 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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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