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0號
TNDV,112,訴,29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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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陳文安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陳文山
文進

陳栢村

陳淵明
陳淵華
陳淵富
陳淵政
陳庭本
陳進福
陳郭仙女

陳怡婷



陳清雯

陳書維
陳思儒
陳豐祥
陳怡蓉
林瑞成律師即陳淵泉之遺產管理人

劉慶忠律師陳恒枝之遺產管理人

陳益昌
陳雪玉
陳雪霞
陳昆煇
上列聲請人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益昌陳雪玉陳雪霞陳昆煇為被告陳世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世苦已於訴訟中之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 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影本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 7頁),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而被 告陳世苦之繼承人有其子女陳益昌陳雪玉陳雪霞、陳昆 煇,茲因陳益昌陳雪玉陳雪霞陳昆煇4人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命陳益昌陳雪玉陳雪霞陳昆煇為陳世苦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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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