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81號
TNDV,112,訴,138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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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莊謦豪
許詠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湯延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持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6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就超過「新臺幣247萬元本息」部分為強制執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61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超過「新臺幣247萬元本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百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6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7 96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原告 嗣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 准許原告以6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和解或調解成立、判決確定或 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 未終結等情,此經核閱112年度聲字第128號停止執行事件卷 宗無誤。則原告以「被告雖對其有執行名義,然被告對其並 無債權存在」為由,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合於前開程序規定,先予敘明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訴外人廖添財於110年間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投資原告之紅蔥頭生意,因紅蔥頭於出售前,須先行冷凍 ,雙方遂協議先將紅蔥頭(下稱系爭紅蔥頭)放置在雲林縣 之冷凍庫,待找到買家出售後,再收款。原告2人於110年7 月20日共同簽發①票面金額300萬元、票據號碼CH570418號本 票(下稱系爭本票)給被告②票面金額300萬元、票據號碼CH 570419號本票(下稱另案本票)給廖添財,作為投資之證明 及擔保。惟數日後,系爭紅蔥頭因冷凍庫溫度調節故障,而 有多數腐爛,僅約1.5成紅蔥頭可供出售,出售所得為97萬8 660元,原告已於110年11月30日匯款100萬元予被告,嗣又 給付現金3萬元。
 ㈡原告係為證明投資關係而簽發系爭本票,惟投資具有風險, 被告既選擇投資系爭紅蔥頭,即應承擔風險,而非將風險轉 嫁至原告。又紅蔥頭損壞非因原告之過失所致,被告雖持有 系爭本票,然其對原告並無債權存在,被告卻持系爭本票向 本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並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並聲明:⒈系爭執行事件對於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⒉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 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原告莊謦豪為訴外人立旺農產有限公司(下稱立旺公司)之 負責人,其與母親(即原告許詠緁)共同經營立旺公司,被 告、廖添財與立旺公司於110年6月7日簽訂買賣證明書(下 稱系爭買賣證明書),約定立旺公司以600萬元向被告、廖 添財購買系爭紅蔥頭,立旺公司應於110年7月10日簽發發票 日為同年10月31日、面額各300萬元之支票2張交付被告、廖 添財。嗣原告許詠緁表示,其因支票回籠率問題,立旺公司 無法於同年7月10日簽發上開支票,被告遂授權其配偶即訴 外人林艷凰於同年7月20日在原告住處與原告商討解決方法 ,原告同意於該日簽發系爭本票及另案本票給被告、廖添財 ,並約定於同年11月30日將支付價金,原告係為擔保立旺公 司履行系爭買賣證明書之付款義務而簽發本票。原告主張其 係因投資契約而簽發系爭本票,並非事實。
 ㈡莊謦豪於110年1月15日與訴外人張信傑簽訂倉儲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倉儲租約),用以存放系爭紅蔥頭,依系爭倉儲 租約第5條約定,莊謦豪有檢查系爭紅蔥頭狀況之義務,且 其與許詠緁於同年6月7日簽立買賣證明書時,有向被告表示 系爭紅蔥頭並無品質上之瑕疵。截至110年6月7日訂立系爭



買賣證明書止,系爭紅蔥頭係放置在莊謦豪承租之系爭冷藏 庫,由原告及立旺公司占有中,費用由立旺公司支付,被告 係依民法第761條規定之簡易交付方式,履行其出賣人之義 務,無須另行點交。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129頁)
㈠被告持原告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 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嗣被告乃持系爭本票裁定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
㈡110年6月7日系爭買賣證明書(本院卷111頁)為真正。 ㈢原告對於被告提出之110年7月20日對話錄音譯文真正不爭執 (對話人為被告之妻林艷凰、原告母子)。
㈣原告已給付被告53萬元。
㈤110年1月15日系爭倉儲租約為真正(被證7)。四、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執有原告於110年7月20日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本院 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嗣被告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 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本票裁定在卷可稽 (本院卷129、37、38頁)。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並無 債權存在,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院應審究者 為:⒈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並無債權存在,主張原因關 係抗辯,有無理由?⒉原告已交付之53萬元是何性質款項?⒊ 原告否認被告有交付系爭紅蔥頭之事實,被告主張有交付紅 蔥頭給原告(民法第761條簡易交付),何者可採?⒋原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 行程序,及主張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有 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以立旺公司之名義於110年6月7日與被告訂立買賣契約: ⒈原告主張,被告與廖添財於110年間分別以300萬元投資原告 之紅蔥頭生意,雙方協議先將系爭紅蔥頭放置在雲林縣内之 冷凍庫,待找到買家出售後,再收款(本院卷14頁)。被告 不否認有投資系爭紅蔥頭,並辯稱其係與原告經營之立旺公 司間有投資關係,被告有將投資款300萬元給付原告,系爭 紅蔥頭係由原告運送至雲林縣之冷凍庫(本院卷101、105頁 ),固堪認被告有以300萬元投資系爭紅蔥頭生意。惟觀諸 兩造均不爭執真正之系爭買賣證明書內容為:「立旺公司向 廖添財、湯延麟(即被告)購買一批紅蔥頭,售價為600萬 元整,冰庫費用由立旺公司全數支出,賣方不再支付任何費



用。並於7月10號開立兩張支票各300萬元整。付給廖添財、 湯延麟各一張,票期定為110年10月31號,特立此據以茲證 明」,下方有立旺公司之用印、原告莊謦豪之簽名及用印、 廖添財及被告之簽名,簽立日期為110年6月7日。可知立旺 公司及其負責人即原告莊謦豪與廖添財、被告於110年6月7 日訂立系爭買賣證明書,約定立旺公司分別以300萬元、300 萬元向廖添財、被告購買紅蔥頭,冰庫費用由立旺公司支付 ,廖添財、被告不再支付任何費用,立旺公司應於同年7月1 0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300萬元、300萬元及到期日為同年1 0月31日之支票2紙,交付廖添財及被告。則由原告主張被告 原投資之系爭紅蔥頭係放置在雲林縣内之冷藏庫,而依被告 提出之系爭倉儲租約(本院卷147、149頁),莊謦豪於110 年1月15日向張信傑承租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0號之冷 藏庫(下稱系爭冷藏庫),租賃期間自同年2月22日起至6月 21日止,再參酌原告民事準備書狀陳稱「被告所提系爭買賣 證明書,係兩造於110年6月7日所簽訂,然被告於同年月3日 經其友人魏明正巡視冷凍庫後,發現腐爛長芽……,原告當時 尚不知紅蔥頭已發芽腐爛,是以被告在110年6月7日向原告 表明有意將紅蔥頭再轉賣原告時,原告二話不說,即簽訂系 爭買賣證明書…。被告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卻未誠實告 知,由投資原告,轉為買賣關係,而將紅蔥頭出售給原告。 」等語(本院卷121頁)。由上情可知,莊謦豪承租系爭冷 藏庫之日期,與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間投資系爭紅蔥頭生 意之日期,約略相符,原告亦自陳,被告原投資之標的即系 爭紅蔥頭係放置在雲林縣内之冷藏庫,嗣於110年6月7日系 爭紅蔥頭轉為買賣標的,則系爭買賣證明書記載之「紅蔥頭 」,即為放置在系爭冷藏庫之系爭紅蔥頭,應堪認定。 ⒉關於簽立系爭買賣證明書之緣由及過程,被告辯稱原告、被 告及其配偶林艷凰、廖添財於110年6月7日討論系爭紅蔥頭 之日後投資風險後,雙方決定簽訂系爭買賣證明書,並提出 被證5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光碟置證物袋),其內容為:  ⑴檔案名稱6月7日-1及本院卷173頁錄音譯文:「林艷凰:拖 越久就是這樣子。」、「廖添財:我現在的意思我就是要 跟你問這個原因啦!譬如說你如果虧了你要怎麼樣來處理 ,如果有賺的我們要怎麼給你們…。」、「許詠緁:你如 果說我的想法是想說如果以現在還你們來講,我可能做的 方式我是會以這樣子,你如果說我們後面你還要賭,這個 有一項就是算風險就是說…,要擔一些啦!」、「莊謦豪 :因為後面最主要還有一項,最主要一項是葱的狀況,因 為我們冰到現在都好好的,我們現在來講都沒有問題,我



們最怕的是怕說到了兩、三個月之後,你如果萬一葱出現 狀況的話,還是說你就照這個價格,但是葱出現狀況,那 個時候我們要來講這個條件就可能比較沒有辦法。」、「 被告:怕冰壞掉了。」、「莊謦豪:因為有時候看……,我 主要是說我想要保留我們當初,你看當初我們那個時候在 一起我們都有一個願望就是說就是都覺得說後面會好這樣 子,我想要保留算是說因為最壞也是讓你們沒有賺回去這 樣子。賺,你說要賺,我也是後面看壞,因為…量銷沒出 去,這些就是供需的問題,他就是…都過剩,到這裡東西 還在壞掉的時候,我相信到那個時候沒有一個可以贏。」 、「被告:沒有人賣啦!」、「許詠緁:怕說到時候要全 身而退就比較麻煩。」、「莊謦豪:因為這些同行已經出 貨的意願都有出來了。」、「林艷凰:算說貨在跑會比較 慢就對了。」、「莊謦豪:因為大家爭相要出貨,絕對就 是。」、「林艷凰:塞車就對,塞住了。」、「莊謦豪: 對,大家就隨便亂衝。」、「許詠緁:因為現在是怕說這 個疫情。」等語,由上開對話錄音內容可知,廖添財先詢 問原告,其投資之系爭紅蔥頭,若係虧錢,原告要如何處 理,若有賺錢,如何分錢?莊謦豪認為目前系爭紅蔥頭之 狀況雖為良好,但其擔心系爭紅蔥頭冷藏2、3個月之後, 品質可能變差,到時候就比較難談條件,且莊謦豪不看好 系爭紅蔥頭日後會賺錢,因為產量過剩,大家爭相要出貨 ,系爭紅蔥頭可能會銷不出去;許詠緁也認為,日後要全 身而退會比較麻煩。
  ⑵檔案名稱6月7日-2及本院卷181、182頁錄音譯文:   「許詠緁:你們就拿出來投資,我們做得到的就是說不可 以再讓你們虧到,因為我們商量過了,我們就是說,要不 然你如果說以現在我們如果說要叫你們自己處理,你們也 沒有辦法處理。」、「廖添財:我們沒有辦法啦!」、「 林艷凰:太大批了、太大批了。」、「廖添財:今天我們 沒有那個市場啦!」、「林艷凰:對啦!」、「許詠緁: 還有一項就是你們現在要賣,你也不知道要賣給誰。」、 「廖添財:要賣給誰?」、「許詠緁:你可能搞不好講的 你現在一斤25塊要賣給人家,也沒有辦法。」、「廖添財 :對啦!也沒有辦法去賣啦!」、「莊謦豪:那個沒有辦 法消化。」、「莊謦豪:最主要是說後面市場不太樂觀, 我的認為啦丨我們現在在講我們兩個月後來講,現在講是 一個不要說多圓滿、十全十美,最少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結 果,因為你如果到後面,你如果說到第四級還是怎麼樣, 如果到我們沒有辦法控制的時候,那個時候我相信大家要



講就,大家都難過,是說到現在我們講一個講法,後面也 不用再擔心了,至少到現在我們一個講法、有一個做法出 來。」、「林艷凰:我一個想法,我們現在講這樣子,現 在如果到7月的時候如果像你講的如果又上級還是怎麼樣 的話,你們會不會說這樣沒有辦法又那個?」、「莊謦豪 :不會、不會,我們如果有講成了,這些貨就是都以我們 了,你們的本金會照原數給你們退回,就算說你們今年就 沒有讓你損失到,改天如果要配合,我們再看機會,如果 有機會我們再來配合,今年我們至少到現在一個講法出來 ,趁現在我們來…處理。」、「林艷凰:現在說那個票要 開多久?票期要開多久?」、「莊謦豪:票期要看處理的 那個速度,我們如果7月可能會跟你們開比較久一點,看1 0月還是11月那裡,因為如果有開就是開可能差不多我們 處理完那個時候,我們如果處理完我們也可以馬上給你們 ,那個時候票再拿回來,這張票算說是一個擔保品。」、 「林艷凰:這樣是可以,對啦!但是你。」等詞,由上開 對話錄音內容可知,許詠緁認為被告、廖添財拿錢投資系 爭紅蔥頭,原告不會讓其等再虧錢;許詠緁林艷凰及廖 添財均認為因為系爭紅蔥頭的數量過多,被告、廖添財無 法自行處理其等投資之系爭紅蔥頭,也不知道要賣給誰; 莊謦豪擔心日後疫情若升級至第4級警戒,屆時很多事情 將無法控制,若大家於今日(110年6月7日)能協議成立 ,系爭紅蔥頭就歸原告,原告可以於7月簽發到期日為10 月或11月之票據作為擔保,被告、廖添財原先出資之本金 會照原數退回,就當作今年(110年)未讓被告、廖添財 虧損,大家以後有機會再合作,今日大家來處理系爭紅蔥 頭之後續事宜。
  ⑶檔案名稱6月7日-3及本院卷183至185頁錄音譯文:「林艷 凰:現在講這個結果是大家在這裡當面在這裡講那個口頭 上講的,是不是可以寫一個單子說,讓我們打算怎麼做, 什麼貨全部…給你們,你們要付給我們多少那個金額回來 這樣子,差不多開什麼時候的票,是不是我們寫個白紙出 來這樣?」、「莊謦豪:好啊!好啊!也是可以。」、「 廖添財:寫給我們,不要說到時候漲價,說我們不要給你 們,你們降價…。」、「許詠緁:你就白紙黑字寫一下這 樣啦!」、「林艷凰:一批多少價錢,要算說要賣給你們 這樣子,你要算是說我們賣方、你買方這樣就對了。」、 「莊謦豪:對對對。」、「林艷凰:現在變成是這樣子嘛 !甲、乙兩方,這個金額多少,你要開票,要開幾個月的 票給我們,票要開到什麼時候給我們這樣子,這樣寫出來



一下這樣子。」、「林艷凰:大家簽個名這樣比較好,不 要說我們大家沒有信用…。」、「莊謦豪:你知道要怎麼 寫嗎?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寫。要用打的還是要用寫的? 」、「林艷凰:用寫的也可以,我念你寫。」、「許詠緁 :用打的好了!用打字打一打啦!」、「莊謦豪:用打字 的。」、「林艷凰:就買賣證明,買賣證明書這樣子啦! 」、「許詠緁:不用啦!你就寫說立旺農產有限公司向你 們購買一批價值多少錢的紅蔥頭。」、「林艷凰:對啦! 向我們買」等語。由上開錄音內容可知,林艷凰建議將眾 人討論的結果,寫成書面,廖添財及原告均同意該建議, 林艷凰表示,現在被告、廖添財變更為賣方,原告變更為 買方,莊謦豪表示同意,並當場合意作成書面,許詠緁建 議以立旺公司名義作為買方,兩造及廖添財依討論結果簽 立買賣證明書。
 ⒊由上事證觀之,原告、被告及其配偶林艷凰、廖添財因擔心 投資項目系爭紅蔥頭可能因冷藏過久而品質變差或因供需失 衡而虧損,且日後疫情若升級至第四級警戒,屆時很多事情 將無法控制,渠等遂於110年6月7日討論解決方法,而因系 爭紅蔥頭之數量過多,被告、廖添財無法自行處理,其等遂 商議被告、廖添財由投資方變更為賣方,原告由被投資方變 更為買方,但以立旺公司名義簽立買賣證明書,買賣價金共 600萬元,原告應開立票面金額各300萬元、發票日期為110 年7月10日之支票2紙,到期日為同年10月。又本院將系爭買 賣證明書與被證5光碟錄音內容、被證8錄音譯文 (本院卷1 11、185頁)互相比對,該錄音及譯文內容與系爭買賣證明 書之用語相符,例如書面名稱為「買賣證明書」、買賣價金 為600萬元、新臺幣寫在金額前面、支票發票日為7月10號、 兩張300萬元整、賣方不用再支付任何費用等語,是以兩造 及廖添財於110年6月7日將投資關係變更為買賣關係,並於 同日簽立系爭買賣證明書,約定買方為被告、廖添財,賣方 為原告,但以立旺公司之名義簽立系爭買賣證明書,買賣價 金共600萬元,被告、廖添財各300萬元,立旺公司或原告應 於同年7月10日簽發票面金額各300萬元、到期日為同年10月 之支票2紙交給被告、廖添財收執,作為買賣價金之擔保等 情,應堪認定。
 ⒋原告雖又主張被告之友人魏明正於110年6月3日載貨到系爭冷 藏庫,其順便查看系爭紅蔥頭,發現有腐爛之情形,魏明正 先通知被告,被告才急著於同年月7日由投資方變更為賣方 ,原告當時不知道系爭紅蔥頭已發芽腐爛,遂與被告簽訂系 爭買賣証明書,若原告知悉系爭紅蔥頭有瑕疵,其不會買回



云云。惟由被告提出之被證4巡庫紀錄表(下稱系爭巡庫紀 錄表)、被證5錄音光碟及其被證8之譯文、被證7系爭倉儲 租約可知,原告於簽訂系爭買賣證明書前,其得適時察看系 爭紅蔥頭之狀況,且其於簽約時表示系爭紅蔥頭目前狀況良 好云云。經查:
  ⑴如上所述,被證5光碟檔案名稱6月7日-1錄音內容係原告2 人、被告及其配偶林艷凰、廖添財因擔心投資項目系爭紅 蔥頭可能會虧損,而於110年6月7日討論解決方法,莊謦 豪當時表示:「因為後面最主要還有一項,最主要一項是 葱的狀況,因為我們冰到現在都好好的,我們現在來講都 沒有問題,我們最怕的是怕說到了兩、三個月之後,你如 果萬一葱出現狀況的話…。」(本院卷173頁錄音譯文), 顯見莊謦豪當時即知悉系爭紅蔥頭之狀況。
  ⑵兩造隨後在討論由投資關係變更為買賣關係後,系爭紅蔥 頭之放置地點時,林艷凰稱「你現在這樣的話你那個貨, 是不是要也是一樣要冰在他那邊,還是你們會載回來。」 、廖添財稱「那個是他們的事情了。」、莊謦豪稱「我們 會照我們的步驟去處理。」、廖添財稱「講好了,那個就 是他們…。」、林艷凰稱「那些東西,就算是讓你們去處 理了。」、許詠緁稱「算是說東西在哪裡,它現在狀況是 最好的時候,你再隨便把它動,有時候。」、莊謦豪稱「 我們會照我們的安排這樣去看……。」(被證5錄音光碟檔 案名稱6月7日-3及本院卷183頁錄音譯文),顯見許詠緁 亦知悉系爭紅蔥頭之狀況,否則其豈會於眾人討論買賣細 節時表示,現在是系爭紅蔥頭狀況最好的時候,不應該再 隨意移動其放置位置;且系爭紅蔥頭應係置於原告管領支 配之下,方表示我們會照我們的步驟去處理、我們會照我 們的安排這樣去看等語。
⑶復參諸莊謦豪於110年1月15日即向張信傑承租系爭冷藏庫 ,用以放置系爭紅蔥頭,租賃期間自同年2月22日起至6月 21日止,莊謦豪立旺公司名義與被告於同年6月7日簽訂 系爭買賣證明書時,尚在租賃期間內,有系爭倉儲租約在 卷可稽(本院卷147至149頁)。依系爭倉儲租約第5條第3 款及第4款內容:「乙方(即莊謦豪)可指定甲方(即張 信傑)冰庫溫度設定為-2度,甲方不負責貨品擺放方式及 密度…,乙方應隨時至冷庫觀察品質之變化…。」、「甲方 無法對乙方到貨時之品質、重量詳細…應自行對冷藏之貨 品品質及重量負控管之…問題概與甲方無關,且乙方應定 期來甲方之場所檢查,了解是否有無異常。」(本院卷14 8頁),雖上開約定條款之部分文字被遮隱,然由前揭內



容仍可知悉系爭冷藏庫之溫度係由莊謦豪指定為零下2度 ,其得依系爭倉儲租約約定之時間,適時前往系爭冷藏庫 ,檢查系爭紅蔥頭之品質是否發生變化,堪認系爭紅蔥頭 應係置於莊謦豪管領支配之下。
  ⑷再者,依莊子淥於111年9月6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 之111年度他字第1392號刑事答辯狀(本院卷189頁):「 被告於110年1月15日即張信傑簽立倉儲租賃契約書,租用 冷凍庫儲存上述紅蔥頭,並將紅蔥頭放置在編號11冷凍庫 ,…,告訴人廖添財在110年3月10日確實有去巡庫過,此 有其簽名的紀綠表可資佐證。」而觀諸被告提出之系爭巡 庫紀錄表(本院卷139頁),其記載之「庫別11」、「日 期3/10,備註為巡庫」、簽名欄「廖添財」,均與莊子淥 於上開刑事案件之答辯相符。又原告於本院113年3月12日 審理時,經本院訊及「原告簽立系爭買賣證明書之後,還 有數次巡庫,有無向被告表示過質疑系爭買賣證明書的效 力?」,其答稱「110年5月26日莊子祿(即莊謦豪之父) 巡庫時,有發現一小部分發芽,所以馬上就降溫度,以為 這樣就可以…。」(本院卷166頁)。上開主張與系爭巡庫 紀錄表「日期5/26,時間10:8,備註為巡庫、改-2.5度 、有告知有部份走芽(莊子淥簽名)」內容大致相符,足 認系爭巡庫紀錄表為系爭紅蔥頭之110年度檢查紀錄。可 知,系爭紅蔥頭係置於莊謦豪管領支配之下,又依系爭巡 庫紀錄表內容,許詠緁莊子祿曾於系爭買賣證明書訂立 前之110年4月1日、5月26日有巡視系爭紅蔥頭之紀錄。原 告及其家人莊子祿既得適時前往系爭冷藏庫,檢查系爭紅 蔥頭之品質是否發生變化,其等自得於簽訂系爭買賣證明 書之前知悉系爭紅蔥頭是否有腐爛之情形。況且,莊謦豪 於簽訂系爭買賣證明書之前,曾當場表示系爭紅蔥頭狀況 良好,許詠緁亦表示,現在是系爭紅蔥頭狀況最好的時候 ,其等提起本件訴訟時,卻主張系爭紅蔥頭於簽訂系爭買 賣證明書前之110年6月3日已有腐爛之情形,原告之說詞 顯然前後矛盾,不足採信。
 ㈡被告已履行出賣人之義務:
 ⒈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 權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讓人已占有動 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則為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 書所明定,此即學說上所謂簡易交付,亦即以雙方當事人就 動產物權讓與之合意,代替該動產現實移轉占有之交付;法 律之所以設此種規定,乃在解決受讓人已占有標的物之問題 ,顧及交易手續之便捷與經濟。




 ⒉原告以立旺公司之名義於110年6月7日與被告簽訂系爭買賣證 明書,買賣標的為系爭紅蔥頭,而系爭紅蔥頭係置於原告莊 謦管領支配之下,已如上述。系爭紅蔥頭既係置於立旺公司 之負責人即原告莊謦管領支配之下,則買受人即立旺公司已 占有系爭紅蔥頭乙節,堪予認定。又觀諸系爭買賣證明書內 容(本院卷111頁):「…,冰庫費用由立旺公司全數支出, 賣方(即被告、廖添財)不再支付任何費用…。」佐以兩造 、林艷凰、廖添財於110年6月7日討論由投資關係變更為買 賣關係時,關於系爭紅蔥頭之放置地點時,林艷凰稱「你現 在這樣的話你那個貨,是不是要也是一樣要冰在他那邊,還 是你們會載回來。」、廖添財稱「那個是他們的事情了。」 、莊謦豪稱「我們會照我們的步驟去處理。」、廖添財稱「 講好了,那個就是他們…。」、林艷凰稱「那些東西,就算 是讓你們去處理了。」、許詠緁稱「算是說東西在哪裡,它 現在狀況是最好的時候,你再隨便把它動,有時候。」、林 艷凰稱「對啦!現在算說。」、莊謦豪稱「我們會照我們的 安排這樣去看…。」(被證5錄音光碟檔案名稱6月7日-3及本 院卷183頁錄音譯文),顯見買賣雙方有合意由買受人立旺 公司之負責人即原告莊謦豪負責處理系爭紅蔥頭,核與民法 第76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簡易交付要件相符,堪認被告已履 行出賣人應交付系爭紅蔥頭之義務。原告先主張,被告並未 交付系爭紅蔥頭,其得以被告未符合債務本旨而拒收,且無 庸給付貨款等語;嗣又改稱,原告得知系爭紅蔥頭之大部分 已腐爛後,約僅剩2成品質尚可之紅蔥頭,出售所得為97萬8 660元,被告僅交付2成之紅蔥頭,不符合債之本旨,原告自 無給付貨款之義務等語(本院卷123、154頁),其前後說詞 已有矛盾。再者,被告係以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簡 易交付方式,履行其出賣人應交付系爭紅蔥頭之義務,已符 合債之本旨。原告於110年6月7日以立旺公司名義與被告簽 訂系爭買賣證明書之前,即已占有系爭紅蔥頭,其自得檢查 系爭紅蔥頭之品質,確認品質良好及數量正確後,再行簽約 ,而非簽約後,再爭執系爭紅蔥頭僅有2成品質,原告上開 主張,並不足採。
 ㈢系爭本票係為擔保買賣價金: 
 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 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 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 ,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且若票 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雖非法所不許,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



就該抗辯事由之基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
 ⒉原告主張,其於110年7月20日共同簽發系爭本票給被告,作 為投資之證明及擔保等語,依上開說明,應先由票據債務人 即原告就該投資關係負舉證責任。惟原告或其經營之立旺公 司與被告間原係投資關係,嗣於110年6月7日將投資關係變 更為買賣關係,已如上述。又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 係,提出被證3錄音光碟檔案名稱「210720簽本票完整版」 及譯文節錄為證(置於證物袋、本院卷115至119頁),原告 對於錄音內容與譯文節錄內容相符乙節,並不爭執(本院卷 128頁),依據該譯文節錄內容,「林艷凰:票開這麼多個 月,之前你們就說時間久沒回收,票數不夠沒法度順利請支 票。之前說初十(指110年7月10日)要來拿支票,要開幾個 月,後來你就說支票回收的問題。」、「許詠緁:回籠率。 」、「林艷凰:回籠率還不夠,要再慢幾天沒法度照那個時 間。」、「許詠緁:對啦,本來是要開10月底給您們。」、 「不過我是卡在你看我這10月份的票,只有這些就300多萬 ,看可以拖過11月份。」、「林艷凰:11月份多一個月。」 、「許詠緁:我這些票200多萬,我那開到這來(指支票開11 月份),我應該會比較好拿票(指向銀行申請支票)。」、 「莊謦豪:因為伯母今年這些我以5000萬出去,回來可能剩 4000、4500。」、「林艷凰:大家互相啦,你這樣說我也不 能硬說不行,還是說一定要照這個時間,也要給你們會順利 ,轉的出來比較要緊,慢一個月沒法度,也是要給你們通融 。你看11月底再來差一個月就國曆過年了,等於現在到國曆 元旦就半年,這張支票4個月再轉出來,再一個月就要過年 了。」、「林艷凰:不然就開本票也一樣,本票和支票其實 都一樣。只是說支票轉到銀行代收進來,本票就是到時由你 們時候到這筆錢可以給我們,可以交現金給我們,你就用匯 款給我們,按呢就好了,就開本票。」、「許詠緁:不過我 也沒有本票。」、「林艷凰:我這裏有啦。」、「林艷凰白天比較忙,叫我來你們拿票就好。大家都講好了,拿票而 已沒關係。就是你們的困難,按呢也真歹勢。就是我1份, 我朋友(指廖添財)1份,開作兩張跟支票一樣。」、「許 詠緁:喔!」、「林艷凰:支票就是要跟銀行申請,所以申 請的人要蓋申請那個印章,你蓋別人的都無效。本票是你寫 的人簽你的名,蓋你的印章就可以。現在要寫何時要付給我 們的,110年11月30日。」、「莊謦豪:「好啊。好啊。」 、「林艷凰:多少錢,寫300萬。付款地,到時我們要來你 們這裏拿錢的。」、「許詠緁:付款地是我們這襄就對了。 」、「林艷凰:付款地就是你這張本票的錢要在那裏付給我



們,就寫你們這裏就好,你們都住這裏?」、原告莊謦豪: 「我們都住這裏。」等語。
 ⒊比對上開錄音內容及譯文節錄與系爭買賣證明書,可知立旺 公司或原告依系爭買賣證明書,本應於110年7月10日簽發票 面金額分別為300萬元、300萬元及到期日為同年10月31日之 支票2紙,交付廖添財、被告,作為買賣價金之擔保。嗣立 旺公司或原告因回籠率問題,無法依約簽發支票,其須將支 票到期日展延至同年11月,林艷凰認為時間過久,其建議原 告可以簽發本票,原告許詠緁表示其無本票,林艷凰表示其 有本票,原告可以簽發2張本票,1張給林艷凰(被告之配偶 ),1張給廖添財,金額300萬元,到期日為110年11月30日 ,原告同意林艷凰之建議。再將該錄音內容、譯文節錄與系 爭本票裁定、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7號裁定(本院卷37至 40頁)相互比對,其執票人、金額、到期日均相符。綜上, 立旺公司或原告依系爭買賣證明書應於110年7月10日簽發支 票2紙,交付廖添財、被告,作為買賣價金之擔保。嗣立旺 公司或原告因回籠率問題,無法依約簽發支票,原告在林艷 凰之建議之下,同意改成簽發本票2紙,而該2紙本票即為系 爭本票及另案本票,則系爭本票及另案本票自係作為擔保買 賣價金600萬元之用,被告辯稱,原告係因與被告間有買賣 關係,為擔保付款而共同簽發系爭本票,應可採信。 ㈣原告僅給付買賣價金53萬元: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原告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及另案 本票係作為擔保立旺公司購買系爭紅蔥頭之價金600萬元, 其到期日為110年11月30日(本院卷38、40頁),原告自應 於該日給付買賣價金共600萬元,惟原告僅於該日匯款100萬 元,嗣又給付現金3萬元,其中53萬元係支付給被告,並為 被告所不爭(本院卷129頁),則原告尚欠被告買賣價金247 萬元乙節(計算式:300萬元-53萬元=247萬元),應堪認定 。
㈤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其所為247萬元本息部分之強制 執行程序,及主張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就247萬元本息 部分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為無理由:
 ⒈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不成立,係指當事人間之實體 債權關係並未有效成立,例如債之關係為兩造通謀虛偽互相 故意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而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



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償 、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解 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始足當之 。至所稱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 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
 ⒉被告與原告或其經營之立旺公司間原係投資關係,嗣於110年 6月7日將投資關係變更為買賣關係,被告業以民法第761條 第1項但書規定之簡易交付方式,履行其出賣人應交付系爭 紅蔥頭之義務,原告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以擔保立旺公司向被 告購買系爭紅蔥頭之價金300萬元,原告僅給付53萬元,尚 積欠買賣價金247萬元,則被告持系爭本票就該247萬元本息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屬有據,而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 第2項規定「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發生」之情形,原告就該247萬元本息部分,主張被告不得 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及 請求撤銷此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至於超過247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即53萬元)部分,因原告已給付買賣價 金53萬元,且經被告受領,應屬消滅債權人即被告請求之事 由,則原告就該「53萬元本息」部分,主張被告不得持系爭 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及請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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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旺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