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534號
TNDV,112,消債更,534,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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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
聲請人 鄭淑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 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 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 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 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二)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 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 ?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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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