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學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學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周學義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周學義於民國105年7月6日外出登山後 失蹤,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周學義之哥哥 ,為周學義之利害關係人,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周學義死 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周學義於105年7月6日外出登山後失蹤,至今 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周學義之哥哥,為周學義 之利害關係人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臺東 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 表影本1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1件為證,並經證人周○○證述綦詳(詳見113年2月19日 訊問筆錄),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周學義之健保投保紀錄、健 保就醫紀錄、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通緝紀錄、電信紀 錄,均查無資料,且周學義於95年8月29日退保勞保後,即 無再投保勞保之紀錄,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 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電信資料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堪信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失蹤人周學義於105年7月6日失蹤,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7月1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 本院公告處,茲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周學義陳報其生 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 本院為失蹤人周學義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查周學義自105年7月6日失蹤,計至112年7月6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