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32號
TNDV,111,重訴,232,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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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與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榮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4,252,10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4,76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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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