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75號
TNDV,111,消債清,75,2024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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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柔蓁(原名楊柔聖楊媖珺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柔蓁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更生方案經 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 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 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 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75條第1、2、5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消債條例第75條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增訂第五 項,其立法理由為:「二、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由法院 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其財產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情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以統一清理其債務,爰增訂第五項」。再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 、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 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原應履行本 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8號裁定自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 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4,000元,共計清償3 2期(8年)之更生方案;嗣因聲請人每月收入減少,且離婚 後,長子的扶養費皆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每月收入扣除個人 必要生活支出及長子扶養費後,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 清償之金額,是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 更生方案,且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爰依消債條例第75 條第5項聲請清算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8年2月19日上午10時



以97年度消債抗字第80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99年7月16日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8號裁定 ,認可債務人所提以自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24,000元,共計清償32期(8年)之更生方案等情 ,有本院消債事件查詢結果、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97 年度消債抗字第80號、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8號、101年度 消債聲字第12號裁定在卷可稽(消債清字卷第51-74頁)。 聲請人主張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開更生方案 有困難,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之規定聲清算等語,已 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經法院裁定 認可確定後,復向本院聲請清算,則本院須審酌聲請人是否 就更生方案有「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事,以為本件是否准予清算聲請之判斷準據。(二)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前段「更生方案經法院裁 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規定,審酌如下:
⒈聲請人主張現擔任莉莎美容工作室之負責人,無商業登記, 為居家性質之工作室,平均每月收入約16,000元,無領取社 會補助,並提出108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工作室網路 資料、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 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頁;消債清字卷第43-47、1 65-167、203-207頁)。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7日 南市社助字第1120743640號函可知(消債清字卷第235頁) ,聲請人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僅有臺南金華 郵局存款12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 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金華郵 局摺、、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9、27頁;消債清字 卷第31、41、177-197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 以其平均每月收入約16,000元為據。 
 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未逾前揭標準,應屬合理。 ⒊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 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之長子00年0月0日出生,現 為19歲餘,尚在就學,有打工,惟工讀收入不足以支應生活 費及學費,無領取社會補助,有聲請人提出之身分證影本及 戶籍謄本、長子之學生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央健康保險 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可稽(消債清字卷第 21-23、169-175、201頁),應認該長子有受聲請人及前配 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17 ,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及前配偶共同負擔。依此,聲 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應以8,538元(計算式:17,076 元×1/2=8,538)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給付長子扶養費每月8 ,538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 ⒋準此,聲請人聲請清算時之每月收入16,000元扣除其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每月長子扶養費8,538元後,已 無餘額,自無可能償還每3個月24,000元之更生方案,故債 務人就該方案確有「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之情事,且依附表所示之債務金額,聲請人之收支 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 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 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530,330元 消債清字卷第153-161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20,751元 消債清字卷第135-137頁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5,196元 消債清字卷第119-121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646,420元 消債清字卷第123-133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348,302元 消債清字卷第139-147頁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9,619元 消債清字卷第101-107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77,968元 消債清字卷第217-223頁 8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24,765元 消債清字卷第109-117頁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91,015元 消債清字卷第149-151頁 10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6,200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199 頁,手寫資料 ②債權人未陳報 11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6,082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225 -233頁 ②受讓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1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截至110年1月24日止,優先債權總金額為52,218元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75-77頁、消債清字卷第頁 ②優先債權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截至112年5月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3,537元 消債清字卷第97-99頁 14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債權 消債清字卷第213-215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990,185元 優先債權 52,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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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