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435號
TNDV,111,消債更,435,2024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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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姜瑞霖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姜瑞霖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2,931,514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聲 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21號,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 每月還款4,913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 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永盛畜牧場,每 月收入約為40,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 出17,076元(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 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計算),名下財產僅中央大學郵局存 款餘額36元、下營區農會存款餘額4元(聲請人之帳戶)、6 75,605元(聲請人長女之帳戶,為聲請人之財產)、慶豐銀 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456元、南山人壽保單一份(未陳報保 單價值)、中國人壽保單一份(未陳報保單價值),無其他 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7,076元外,尚需 每月支付長女扶養費每月6,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 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



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 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2,931,514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安泰銀行債務協商通知函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1 -34、41-49、79-83頁;消債更字卷第25-28、49-51、55-64 、169-175頁)。就聲請人所欠債務金額乙節,依據如附表 所示債權人之陳報狀,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7,452, 778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 人於111年10月19日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本院111年度南 司消債調字第621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4,913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 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 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 1年11月17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 人提出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2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 (消債更字卷第71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 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永盛畜牧場,每月收入約為40,000元, 無申請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長女之下營區農會存摺(由聲請人 使用)、下營區農會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下營區農會 健保加保證明單、切結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53-67頁 ;消債更字卷第32-41、177-179、193頁)。又依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112年10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121301738號函可知 (消債更字卷第211頁),聲請人無領取社會補助。另聲請 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中央大學郵局存款餘額36元、下營區農 會存款餘額4元(聲請人之帳戶)、675,605元(聲請人長女 之帳戶,為聲請人之財產)、慶豐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45 6元、南山人壽保單一份(未陳報保單價值)、中國人壽保 單一份(未陳報保單價值),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中央大學郵局存摺、下營區農會存摺(聲請人之帳戶) 、慶豐銀行臺南分行存摺、下營區農會存摺(聲請人長女之 帳戶)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5頁;消債更字卷第29 -31、147-164、181-191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 應以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40,000元及下營區農會存款餘額67 5,605元(聲請人長女之帳戶,為聲請人之財產)為據。(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計算,合於 上開規定,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之長女00年0月0日出生, 27歲餘,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全職準備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名下之下營區農會存摺供聲請人使用,又名下汽車一輛係爺 爺使用,故名下財產僅機車一輛及下營郵局存款餘額5,537 元,無領取社會補助,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長女之下營 區農會存摺、身心障礙證明、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 障礙人員考試考試通知單、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 員考試成績通知、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要保 書、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下營郵局存摺 可稽(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39、69-77頁;消債更字卷第43 -47、53-54、181-191、195-209頁)。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112年10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121301738號函可知(消債 更字卷第211頁),聲請人之長女無領取社會補助。是聲請 人之長女因身心障礙及準備公職考試而無工作收入,亦無領 取社會補助,有受聲請人及其前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



生活費標準,應以前述之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 擔2分之1。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應以8,53 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上限,是聲請人每月支付長女扶養費每月6,000元,未逾 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40,000元,扣除其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長女扶養費每月6,000元後,餘額 約為16,924元,酌之本件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7,452,778元,聲請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金額差距過大,顯 見聲請人難以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 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8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40,951元 消債更字卷第107-109頁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8月2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014,109元 消債更字卷第131-137頁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8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467,501元 消債更字卷第111-117頁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8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54,845元 消債更字卷第119-125頁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8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804,609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05、127-129頁 ②受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6 元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70,763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71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金額列之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7,452,7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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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