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睿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奕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65,54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