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曾湘芸
黃文慧
被 告 郭晨瑋
上列被告郭晨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7
號),經原告曾湘芸(11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黃文慧(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