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21號
TNDM,113,聲,421,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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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行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行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洪行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 ,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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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