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學甲寮慈興宮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蘇進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郭信良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矚訴字第2號),聲請複製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被告郭信良等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扣案電腦主機1臺內有「學甲寮慈興 宮」檔案,該檔案為證人黃惠蘭擔任聲請人學甲寮慈興宮管 理委員會之會計、總務雜項(宋江陣)等職務所製作執行之 內容、明細,包含學甲寮慈興宮之財務、會計事務等,因學 甲寮慈興宮作為臺南市土城正統鹿耳門聖母廟香醮之開路先 鋒,須規劃香醮路線,爰請求准許聲請人以隨身碟複製「學 甲寮慈興宮」檔案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 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院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被告郭信良等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證人黃惠蘭遭搜索時,被扣押電腦主機1臺(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參。是該扣案電腦主機之所有人為黃惠蘭,非聲請人, 聲請人聲請複製該電腦主機內之檔案,尚難准許。況且,黃 惠蘭聲請複製該電腦主機內「學甲寮慈興宮」檔案,業經本 院裁定准許,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7日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裁定書1份可佐,聲請人亦無聲請複製之必要。綜上所述, 聲請人請求複製前述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