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雋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雋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 」,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 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 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 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 執行刑,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 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 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 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和宣 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 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 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之刑 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
抗字第368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 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 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 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本 院卷第7頁),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 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 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 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各次犯行時間間隔,並審酌受刑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 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於裁定前應訊問受 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聲請人已參酌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於受刑人填寫 前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時一併讓受刑人就定執行 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已勾選無意見等情,有前述聲請狀1份 在卷可參,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不得易科 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 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10月7日 111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557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59號 111年度簡字第26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586號 111年度簡字第336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9月12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59號 111年度簡字第26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586號 111年度簡字第336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9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99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4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5號 備註 編號1-5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6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5 6 7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4日-111年3月25日 111年4月4日-111年4月7日 111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0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50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7號 112年度簡字第39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8日 112年7月20日 11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918號 112年度簡字第1407號 112年度簡字第39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83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號 備註 編號1-5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6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