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江秀美
附民被告 曾珮慈
上列被告曾珮慈因113年度金簡字第8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