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28號
TNDM,113,簡,928,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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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蔡水美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04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證人高月雲於警詢之證
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A004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未能理性處理鄰居住處芒果樹枝
生長越至被告土地上空之問題,持刀砍除越界之樹枝,致告
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
念;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以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損受之損害尚屬輕微,及
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
)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12號  被   告 A004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04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5時 許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對面小路旁,持柴刀砍斷 A02所有之芒果樹樹枝,致該芒果樹樹枝斷落而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A02。嗣A02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04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2指 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告訴人所有芒果樹遭毀損照 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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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