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745號
TNDM,113,簡,745,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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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宜東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5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宜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范宜東不知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亦不思理性解 決問題,僅因在全家超商座位區以聲音外放之方式觀看A片 ,遭告訴人王屬淳報警處理,即心生不滿,以不當言詞辱罵 告訴人,損抑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行為殊有非當;兼 衡告訴人表示:被告之前表示要調解,卻沒出席,我不願意 再行調解,希望法院從重量刑等語(見易卷第23頁),暨被 吿自陳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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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