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51號
TNDM,113,易,251,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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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宗璿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4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宗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宗璿因貨款問題對吳淳沁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2月19日11時31分許,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Line通訊軟體「九分麻微辣-總店」之群組內,以: 「幹你娘北爛因那」、「你他媽的如果有匯款,你自己貼」 等語,辱罵吳淳沁,足以貶損吳淳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案經吳淳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本院認應科罰金之案件,被告何宗璿之受僱人即珝珝 如生餐飲店人員粘維乾於民國113年2月15日簽收本院傳票, 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依刑事 訴訟法第306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 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有以Line通訊軟體傳輸上揭 詞句予告訴人吳淳沁之事實,且於113年3月17日以電話陳 述願意認罪,坦承伊有罵告訴人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核與告訴人指證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在卷可佐,( 見警卷第11頁),被告上揭不利己之供述核與事實相符,應 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可認定。
三、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 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 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 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即足(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0六號解釋意旨參照)。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



理智行事,僅因告訴人遲匯貨款即於5人Line群組予以辱 罵、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所生損害、被告素行、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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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